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成功辩护

文章作者:admin 人气:0 发表时间:2019-07-29

一.背景资料

2006年10月的一天夜晚,在渭南市繁华的闹市区——中心广场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件。

 被告人何某与其前妻饭后散步至广场入口处,与受害人程某相遇。程某见到身患残疾的何某,不分青红皂白就挥拳击打何某头部,将何某打倒在地。后在何某欲起身时,又将何某打倒。何某的前妻见状,去拉程某,何某趁此起身。这时程某又上前打何某,何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阻挡,戳伤程某。

程某被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二.律师的辩护思路:

张世民律师接受被告人何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何某的辩护人。据我们了解,受害人的家属生活比较困难,我们就通过法院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协商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宜。经过我们的努力,动员被告人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受害人家属为此给法院出具了一份请求对受害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书。

开庭前,我们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的查阅和分析,并相互交换了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是由正当防卫引起的防卫过当行为。

据此,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何某在案发时并不认识受害人,其行为是由正当防卫引起的防卫过当行为

(1)被告人何某仅在案发前半年多以前,在其前妻处见过受害人一面,仅此一面,此后至案发前二人再没有相遇过,当天被告人何某也不知道受害人来找他,自然不可能一相遇就认出受害人。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当时不认识受害人,不存在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2)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突然出现的、自己并不认识的受害人打倒在地。这时,受害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加之当时天色已黑,在阴暗的路灯下何某很难意料到受害人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打他?!当何某正往起爬时,身强力壮的受害人又一拳把身患残疾的何某打倒在地。此时,何某真的难以预料到正一拳一拳打向自己的受害人将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身患残疾的何某拔出平时用来防身的刀子,阻挡来自身强力壮的受害人的攻击,致受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结合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由于其采取的防卫方式过激,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引起本案伤害结果的发生。

可见,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只对其超过限度的部分负责,并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合议庭依据我国刑法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

2.受害人的过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公诉人所举证据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和被告人前妻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导致被告人和前妻离婚,受害人为此还不罢手,在被告人前妻打电话告知他其和被告人在一起吃饭的情况时,他赶到被告人吃饭的附近,其目的就是想收拾被告人。当时由于受害人自己也喝很多酒,自控能力受限,在酒精作用下,他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很激烈。身强力壮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人毫无防备的情形下,把身患残疾的被告人打倒在地。对此,受害人程某仍不满足,又第三次冲上去打被告人,以致导致本案的发生。

 从这些情况来看,受害人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3.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人没有前科;在本案发生之后,被告人得知受害人住进医院后,主动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自首,并且,在投案后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悔恨,积极给受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结案

法院在庭审前见证了被告人家属给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过程,在庭审中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为此,律师的辩护工作、以及有关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也得到当事人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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