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宠物受伤,宠物店以“离店概不负责”拒赔,法院判决如何保护养宠者权益?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为你详细解析法律维权要点。
案情简介
2025年,吴某带着自家小狗到某宠物店进行清洗护理。服务结束后,吴某当场发现小狗左后腿无法正常走路,于是要求宠物店承担责任。谁知店方只是指了指墙上张贴的“离店概不负责”告示,拒绝赔偿。吴某无奈之下,将宠物店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宠物店“离店概不负责”的告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宠物店是否应当对服务期间宠物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离店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条款,一律无效。
宠物店张贴的“离店概不负责”告示,正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它试图将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完全免除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因此,该告示自始无效,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2.宠物店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
在宠物护理服务中,保障宠物在服务期间的身体健康与安全,是宠物店的核心合同义务。宠物店在清洗护理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小狗后腿受伤,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这类案件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明,如支付记录、收据;
(2)宠物进店时健康状态的证明,如进店前的视频、照片;
(3)宠物离店后受伤的证明,如诊断证明、照片、视频等。
如果能够证明宠物进店时正常、离店时即出现异常,法院通常会认定消费者已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宠物店,宠物店需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损害系宠物自身原因所致。若宠物店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离店概不负责”的告示,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宠物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小狗后腿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赔偿吴某为治疗小狗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案例总结
1.店堂告示不是“免责金牌”。
不少经营者喜欢在店内张贴“后果自负”“概不退换”“离店概不负责”等告示,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本案明确告诉消费者:这类告示只要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就是无效的,大家完全不必被其吓住。
2.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单方声明免除。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是靠一张告示就能推卸的。无论店里贴了什么,经营者都必须对自己的服务负责。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者必须依法赔偿。
3.给消费者的维权建议。
(1)进店前留证、离店时检查,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
(2)不要相信“概不负责”——此类告示在法律面前形同虚设;
(3)遇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结语
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从来不会因为一张告示而打折。遇到“霸王条款”,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为“毛孩子”也为自己讨回公道。
声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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