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故意杀人案辩护纪实

文章作者:admin 人气:0 发表时间:2019-07-29

一、案情简介

安某与受害人高某是邻居。2006年10月的一天,安某在两家共同居住的平房顶晒玉米,高某上到平房顶制止,与安某发生争执,安某顺手拿起身旁的镢头,将高某击倒在地。安某随即逃离现场,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人安某提供法律援助,所里指派张世民律师担任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到法院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工作,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安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谋

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与邻居高某在相连平房顶晾晒玉米时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安某拿起身边的镢锄向被害人高某头部击打数下”,引起本案的发生。由此指控可以看出,被告人安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谋。

辩护人这一观点,可以从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中得到印证:(1)安某的供述,镢锄是案发前几天其为了晾晒玉米拿到房顶的;受害人向其扑来时,其才顺手拿起镢锄……(见卷二……讯问笔录)(2)安某莲的陈述,受害人要上房顶强挪被告人的玉米时,被告人安某让其报警,随后其到自己娘家用电话(091325220XX)报警(见卷二……讯问笔录)。

结合公诉人的上述指控,试想如果被告人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想置被告人于死地,显然不会让其妻安某莲报警;另外被告人在房顶上晾晒玉米已有一段时间,镢锄放在房顶用来晾晒玉米也是符合常理的。由此,可以得出被告人安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谋之结论。由于相对情形下,没有预谋的犯罪其社会危险性要低于有预谋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区别对待。

 2. 被告人与受害人存在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

根据被告人安某的供述,其在平日里就经常受到受害人的欺侮;案发当时,也是由于被告人在平房顶晾晒玉米,受害人先是让被告人腾地方,被告人不同意,受害人就开始辱骂被告人,继而上房顶强挪被告人的玉米(见卷二……受害人之子高某瑶2006年10月X日讯问笔录),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让其妻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为躲避来自年青力壮的受害人的攻击,情急之下随手拿起身旁的镢锄阻挡,因双方争斗激烈,导致本案的发生。

 我们注意到,被告人供述当受害人上平房顶后,其让其妻报警。从被告人这一行为能够看出,其并不想让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只是迫于受害人的攻击,用镢锄阻挡。

被告人和受害人本是邻里,如果双方能在相处的过程中互谅互让,这样的悲剧就不会上演。正是由于双方的不冷静、不能理性处理,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的发生,显然是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导致的。

当然,辩护人这一意见,并不是想为被告人推卸责任,而是对案情做出的客观分析,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考虑。

3. 被告人安某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安某在作案被抓获后,能如实地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一再为自己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感到后悔,有较好的认罪态度。

综上所述,受害人存在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被告人安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谋,且在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考虑,公正判处!

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死刑缓期执行结案:

该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认定被告人安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安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安某未提出上诉,公诉人也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