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31日 19时许,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刘**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信用社门前时,撞到李**汽车修理部门面前道牙下的一辆待修大货车尾部。张**受伤,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把肇事货车从道牙下移到他的修理部门前。次日,李**到办案单位**市**区交警大队说明情况,随后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渭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迅速跟进,报道了此案,在当地引起一定反响。
二、律师所做工作:
2008年11月13日 ,**市**区交警队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渭临交肇(2008)第28*号):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自行移动变动,毁灭证据,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后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家属对此认定不服,委托我办理此案。接手后,我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李**说,他是汽车修理部老板,肇事货车是停放在国道旁等待他修理的车辆。事发当时他没有在现场,他听到外面有异常的响声才出来查看。后来他见国道上来往的车多,怕其他车辆再在这里发生危险,才把肇事货车移开。因此,他认为交警队说他破坏现场没有道理;而且,他自始自终都没有移动受害人和他们乘骑的摩托车。
会见结束后,我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委托人沟通,依法向**市交警支队递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要求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书中,我着重指出:
1、受害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
2、受害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3、申请人移动肇事货车是为防止再有危险发生,没有毁灭证据的故意。但令人遗憾的是,**市交警支队没有作出复核决定,维持了**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
很快,办案单位就以交通肇事罪向**区检察院报捕李**。我得知后,立即与检察院联系、沟通,并提交李**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最终,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李**。
三、结果:
2008年12月15日 ,**区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责任事故认定(渭临交肇(2008)第296号),认为: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且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自行变动、移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前款及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9条3项规定。张**驾驶摩托车应取得驾驶证,且不得饮酒,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前款和第22条后款之规定。李**、张**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至此,李**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得以确定,我的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