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法律 新征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文章作者:admin 人气:0 发表时间:2019-07-02

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标准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对国计民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当前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中,基础性作用、引领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新法的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一、实施新《标准化法》重要意义

1.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准化法修订从一开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

从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上看,首先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来满足他的需要。

从标准的效力上看,规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

从标准的制定上看,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同时也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应用标准,这次标准化法修订也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标准、应用标准、支持标准。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标准和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同地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法中对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同时在标准的实施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

同时也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这次标准化法还有一个新的规定,法律规定要求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撑作用。

3.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施验证,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调调解机制,以及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

4.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要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也鼓励要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要相互转化和应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再有,新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江苏省质监局对新《标准化法》权威解读

老《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比老《标准化法》多19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江苏省质监局就新《标准化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标准范围:新《标准化法》所指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分类:新《标准化法》明确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协调机制:新《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标准化奖励:新《标准化法》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强制性标准管理:新《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标准管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管理:新《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地位,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管理:新《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标准文本公开:新《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试点示范:新《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标准复审评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新《标准化法》知识小问答

1.问:新《标准化法》实施日期?

答:2018年1月1日实施。

2.问:新《标准化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6章45条。

3.问:新《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4.问:新《标准化法》规定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答: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5.问: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6.问:制定标准的原则性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7.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8.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答: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9.问:新《标准化法》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10.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1.问: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12.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答: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13.问: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进行立项时的论证评估?

答: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14.问:制定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15.问:制定团体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16.问:哪些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哪些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7.问: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文本公开的要求是什么?

答: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18.问:国家支持在哪些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答: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9.问: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哪个部门制定并公布?

答: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问:什么是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答: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1.问:为什么要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答: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22.问: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作用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23.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4.问: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25.问: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问: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7.问: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8.问: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问: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标准分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的制订流程包括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地方标准立项、组织制定、审查、编号和发布,具体由标准制定单位提出制定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

30.问:江苏省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标准编号规则,江苏省地方标准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32”,再加斜线,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DB32/T。

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32/T 3259-2017。

任何违反上述标准编号规则且未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均为非法标准